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农村土地可以流转给外村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违规流转将承担法律责任。
1)流转条件
1. 受让方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受让方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2. 民主议定程序:若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3. 合同与备案: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2)办理手续
1. 资质审核:确认受让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2. 民主议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 备案登记:将流转合同提交发包方备案,确保流转合法有效。
3)违规流转后果
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土地流转给外村人,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承担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村的土地是可以承包给外村人,但是要公用土地,而不是家庭承包的土地,像荒山、荒沟等土地都是可以的,城镇居民跟外村人的承包方式一样。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城镇居民,外村人可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给外村村民,但要符以下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刘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包的5.84亩水田耕地经营权流转给原告种植蔬菜大棚,每年每亩流转价款900元,流转期限13年,实际2017年被告将该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案外人邢某某经营管理至今,邢某某也按每亩每年900元价款向被告交付土地流转费至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84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作为刘某某云之子,依法享有刘某某云的合法权益,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能给别的村里吗,农村的土地可以流转给外村人吗 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办哪些手续 如果违规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能给别的村里吗合法吗,土地流转能流转农田吗
内容投稿:唐怡婷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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