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盘活集体闲置土地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类型、闲置原因及当地发展需求,采取多种措施。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方法:
1.宅基地闲置的盘活:
▷鼓励自愿有偿退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值确定。
▷ 村集体收回与再分配: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闲置宅基地,如使用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分配。
▷ 盘活利用方式:包括发展乡村旅游,如改造成特色民宿、农家乐;发展农村电商,建设电商服务站、仓储物流中心;以及出租或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营主体。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盘活: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经协商和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不超过一年。
▷ 调整土地用途与规划条件: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以适应市场需求。
▷ 协议有偿收回与再利用: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并重新进行出让、出租等。
▷ 土地置换: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土地置换,解决实际需求。
3. 其他处置方式:
▷ 复耕:优先考虑恢复耕种,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生计。
▷ 退耕还林还草:对于生态脆弱或严重退化的土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 政府回购或征收: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或其他公益用途,需依法进行并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房屋是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可以不登记。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盘活吗,盘活集体闲置土地的方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盘活吗为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吗
内容投稿:张春冬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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