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农村土地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被收回的,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村集体收回土地的情形
1.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若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住宅用地用于开办工厂,村集体在报经批准后,有权收回土地。
3. 停止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集体可依法收回土地。
2)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形
1. 公共利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高铁、高速公路等。
2. 征收程序与补偿:征收土地需经过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调查、征地听证、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3)其他收回情形
1. 承包户行为违规:如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2. 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权人家庭整户消亡或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但不得强迫农民退出。
法律分析:
在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中,有以下这类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回:
闲置或者房屋倒塌长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搁置荒芜三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耕地
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承包合同失效的土地
农民违规违法使用导致损坏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进行耕种并且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土地确权后村里没有权收回土地,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
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
2、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
3、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
✎李某某升、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款160000元(或者归还平整好的土地)。
诉讼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若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征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时至今日征收款没有付清也没有归还原告平整的土地,现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都不接听,也找不到人。
返还土地的四至边界为1.收费站,0.7828亩,东至毛渠,西至蓬国定田,南至路,北至本人田,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升土地10.1449亩,并恢复原状。
✎张某某、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款50000元(或者归还平整好的土地)。
诉讼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若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征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7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借到张某某现金5万元,年利息一分,本人保证,如有违约本人愿意拿平整好的土地抵付。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土地5.2792亩,并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的四至边界为1.大凹,3.3178亩,东至江光志田,西至长渠,南至赵世国田,北至蓬国强田。
✎江某某、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款70000元(或者归还平整好的土地)。
诉讼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若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征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7年4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借到江某某现金7万元,年利息壹分,本人保证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违约本人愿意拿平整好的土地抵付。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江某某土地3.0801亩,并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的四至边界为:
1.大凹,1.0615亩,东至李某某升田,西至长堰,南至蓬国强田,北至郑自刚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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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合法吗,农村土地要收回的政策是真的吗
内容投稿:金锦晨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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