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在土地流转中,原承包方保留承包权,仅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出去,自己获得土地佣金。
2)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则是指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土地承包中,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流转是在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营权转让行为,而土地承包则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流转流转者可以继承吗
土地流转者可以继承土地流转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权的继承受到一些法律条款的约束和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表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流转权是可以继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这进一步证实了土地流转权继承的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土地流转权的继承需要遵循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土地流转者可以继承土地流转权,但继承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民法典等。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并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同时,流转的收益应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确保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不损害土地原则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农村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土地质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不损害土地等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转让或者互换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永久转让,农村承包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
1、土地流转是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自己获得土地佣金,流转的是使用权; 2、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两者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有: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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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保留承包权吗合法吗,土地流转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投稿:韦可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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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