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就是好的吗,土地流转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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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土地流转就是好的吗,土地流转是好事还是坏事

一、土地流转是好事还是坏事

土地流转的好坏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以下是对土地流转利弊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的利

1.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有助于避免土地抛荒,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

2. 促进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能够集中土地资源,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生产率,体现规模效应。这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 增加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收取流转费用,或者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股份分红,从而增加收入。

4. 推动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有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劳动力。

2)土地流转的弊

1. 流转纠纷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若未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仅依赖口头协议,易引发纠纷。这要求流转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 土地恢复原状困难:流转后土地界线可能被打破,导致土地恢复原状困难。这需要在流转前对土地状况进行明确记录,并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恢复责任。

3. 农民生活退路问题:对于部分农民而言,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若流转后失去土地且在城市务工失业,将面临生活退路问题。因此,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需谨慎考虑自身情况。

土地流转既有利也有弊。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流转的利与弊

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土地流转导致土地不再被抛荒,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率。如果把土地成片进行流转,可以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率,从而体现规模效应。增加农民的收入。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取流转费用,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也可以通过入股等新方式流转,参与股份分红。弊:

主要体现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的,例如流转时没有签订流转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导致纠纷

流转后打破土地界线,使得土地恢复原状困难

经营者不按时支付流转费用等。土地流转的利:

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土地流转的弊:

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

1、土地流转的政策是: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2、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一、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农村土地向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二、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随着一批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成立,摸索了一套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三、提高了投入产出质量。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四、确保了农民增收无忧。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五、优化了土地利用资源。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大问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影响

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影响是:

有利于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土地流转费用随之提高。

土地流转引导大批农民进城安家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射阳县海通镇大尖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原审法院枉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至今已有四年,一直是弃耕抛荒,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梁某某、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石泉头前村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土地流转协议》并没有对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进行补偿,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征收土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保障。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郁某某、王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郁某某、王某某、郁晶晶、郁薇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2007年8月3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0.81亩,并恢复原貌。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8年5月12日被告与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砖厂旧址场地流转合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耕地0.81亩转租给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建厂房,现原告的0.81亩承包地被改为工业用地,改变了土地承包性质和用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提起诉讼。

驳回原告郁某某、王某某、郁晶晶、郁薇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郁某某、王某某、郁晶晶、郁薇薇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就是好的吗,土地流转是好事还是坏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好是坏,土地流转的好处与坏处

内容投稿:孟小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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