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土地流转到期后,即使土地已过户,其归属仍需根据流转方式及合同条款来确定,但土地所有权始终不变,仍归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的本质
1. 土地所有权不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流转仅涉及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移,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
2. 流转方式多样:土地流转可通过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不同流转方式下,农户对土地的权益保留程度不同。
2)流转到期后的土地归属
1. 出租、转包、互换等方式:在这些流转方式下,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受让方。流转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重新归还给出让方,即原农户,土地仍归其经营或再流转。
2. 转让方式:若农户通过转让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并经发包方同意,则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承包农户失去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土地不再归其所有。
3)过户与土地归属的关系
1. 过户的含义:土地过户通常指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变更登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则受让方在流转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
2. 流转到期后的过户影响:流转到期后,无论土地是否已过户,其归属均需根据流转合同及法律规定来确定。若流转合同明确约定了流转到期后的土地归属,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则一般归还给出让方。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属于个人,通常不能自行转让,也不能永久转让。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国家征收,补偿价格会高一些
(2)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村土地租赁到期如何续租农村土地租赁到期续租如下:
1、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就租金支付、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赁地块状况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签订完成后,承租人需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完后,承租人手里会拿到一份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上面将规定土地租赁年限,一旦年限满了以后,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将会终止。
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
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
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
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
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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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还属于集体吗为什么,土地流转是拆迁吗
内容投稿:潘晨丹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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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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