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承包地到期但土地流转未到期,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一般来说,流转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流转方继续享有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保障其正常使用。
1)合同履行与终止
1. 继续履行合同:若流转合同未到期,且双方无违约行为,应继续履行合同。流转方有权依合同使用土地,受让方需保障其正常使用。
2. 提前终止合同: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可能涉及违约赔偿等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情形除外。
3. 合同到期处理:流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可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流转协议。若不再继续流转,原受让方应将土地恢复到适合耕种的状态并交还。
2)特殊情况处理
1. 土地征收:若流转期间遇到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一般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土地补偿费等归属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2. 受让方违约:若受让方在流转期间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流转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流转合同,收回土地。
面对此类情况,拖延处理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经济损失。自行处理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被动,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土地流转了还能不能要回来,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则不能要回来
2、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塬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事人可以要回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流传合同中,集体一方是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村民属于承包方,租用土地的一方为承租方也即第三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高某某与沈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
确认原、被告《解除土地转包合同通知》已经生效;
由被告沈某某向原告返还承包地1.3公顷;
由被告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至返还土地时止的土地租金13,000元(暂计);
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以被告没有农业经营能力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土地转包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
本人高某某,身份证号为22××14,因你(沈某某)违约在先,将从本人(户)处转包的1.3公顷土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转包给第三人耕种(你自己承认的事实,有录音为证),证明你不具有经营土地的能力,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转包合同会对本人(户)造成重大的损失(土壤养分流失、土壤板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人今通知你解除双方所签土地转包合同,在你收到本通知时双方合同即解除。
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西某某村民组、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前戴村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西某某组、前戴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660000元及利息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27500元标准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直至被告返还土地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西某某组、前戴组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50亩承包土地;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6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27500元标准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直至被告返还土地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告将耕地550亩流转给被告经营,土地流转期限自2019年元月1日至2039年元月1日,土地流转费用按每亩600元,土地流转费每年3月30日前付清。
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西某某村民组、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前戴村村民组支付2019年7月1日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63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以63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戴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西某某村民组、定远县吴圩镇高埂村前戴村村民组返还案涉550亩土地,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27500元支付土地流转费至戴某某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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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合同未到期一方单独终止合同怎么办,土地流转合同未到期怎么赔偿
内容投稿:平亮铭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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