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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
1)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这些情况下,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强调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但也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例如,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收回承包地的程序与限制
1. 收回承包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擅自违法收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村委会在符合法定情形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以确保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得收回承包的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里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蕉城区漳湾镇溪口村村民委员会、林某某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林某某农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承包梨湾0.45亩这块土地的合同条款无效,并将该土地返还原告承包。
2018年只是土某某重新登记发证,并不是重新承包,因此,溪口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梨湾的耕地划走一块归林某某干承包,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包方有“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溪口村委会应当将划给林某某干的耕地归还原告继续承包经营,并将该块耕地登记在原告新的耕地承包证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某农户负担,驳回原告林某某农户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石狮市灵秀镇仕林村第三生产队第二组、石狮市灵秀镇仕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仕林村委会共同支付王某某第一批土地征收补偿款15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仕林村委会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享有承包、仕林村委会集体土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王美某某享有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王某某负担,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薛某某、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兰克日木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薛某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薛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之规定,乌兰克日木村村委会无权强制收回承包期限内的土地,薛某某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乌兰克日木村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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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收回土地承包合同违法吗怎么处理,土地承包法收回土地
内容投稿:滕艺文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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