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协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
2)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通常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订立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类协议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行政协议。
3)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因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4)拆迁补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拆迁补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性质、目的、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拆迁补偿协议则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订立的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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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纠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决定协议合法性或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
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流行的,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普通的。
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赵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履行其与原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0253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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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协议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
内容投稿:尹鹏毅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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