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中央一号文件虽未直接提及外嫁女,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外嫁女在土地、拆迁补偿、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这些权益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受剥夺或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
1. 保留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被收回,确保了外嫁女对原有土地的持续使用权和经营权。
2. 权益保障: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法定变更时,依然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拆迁补偿权益
1. 平等原则:外嫁女在拆迁中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其拆迁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具体权益根据户籍状态、承包地及房屋所有权等情况综合判断。
2. 补偿分析: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时应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若户籍已迁出但在夫家未取得相关权益,其在原娘家的承包地及房屋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拆迁时可获得相应补偿。
3)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外嫁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外嫁女结婚前的嫁妆等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继承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继承顺序。外嫁女作为父母的子女,与其他子女享有平等的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4)村民待遇权益
外嫁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涉及集体收益分配、拆迁补偿等事项上,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待遇。不能以她已外嫁为由剥夺其应得份额。
出嫁女儿户口不在娘家拆迁没有补偿。如果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不享有土地及房屋权益,那么尽管外嫁女的户口迁出了娘家,还是可以在原村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迁出后落到了婆家,且享有土地和房屋权益,那么娘家拆迁是不能获得补偿的。如果有外嫁女离婚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也应该要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根据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拆迁后出嫁女儿是否有份这一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户籍未迁出的情况当出嫁女儿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原拆迁房屋所在地时,并且在当地依旧享有村民待遇,通常来说,她应当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从而享有相应的份额。
户籍在确定安置资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她和其他村民处于同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会按照户籍人口来分配安置房屋或者相应的补偿款。 如果出嫁女儿户籍未迁且享受村民待遇,那她就有资格参与到这些分配当中,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安置资源,这是对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 二、户籍已迁出的情况若出嫁女儿的户籍已经迁出,并且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情况下,她不能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来获得份额。
然而,如果她对原房屋享有产权,例如是房屋的共有人,那么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到属于她产权部分的补偿,她是有权利获得的。✎蒋某某、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日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享有被告村民小组村民同等待遇及收益分配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分配款28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250元。
原告认为,被告组以外嫁女子女尽管户口随母亲落户在被告处不能享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权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限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日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某集体收益分配款5250元,原告蒋某某本次享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日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村民同等待遇和收益分配权。
✎张某某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女儿张某某新生儿征地安置费60,000元给付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的妻子李某某系被告村村民,原告与妻子结婚后,原告全家户口即在被告村(包括婚生女张某某)。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征地安置补助费剩余53,857.14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2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
✎陈某某、毛某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女儿毛某某2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毛某某1承担抚养费用84159.84元(17533.3元×30%×16年);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嫁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女儿毛某某2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为了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女儿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毛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嫁妆:
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液晶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格力1.5匹挂式空调一台、被子20条、四件套8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条几一个、十字绣六副,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1非婚生女毛某某2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毛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非婚生女毛某某2抚养费84159.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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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外嫁女怎么分配的,拆迁外嫁女有份吗
内容投稿:沈钰佳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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