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到位怎么诉讼,拆迁款不到位最简单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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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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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拆迁补偿不到位怎么诉讼,拆迁款不到位最简单三个步骤

一、拆迁款不到位最简单三个步骤

拆迁款不到位最简单三个步骤可以概括为:首先,与拆迁部门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协议。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三个步骤。

1)与拆迁部门协商

在拆迁款不到位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首先应当尝试与拆迁部门进行协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拆迁部门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拆迁部门履行协议,支付拆迁款。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与拆迁部门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步骤是为了通过法律途径,对拆迁部门的补偿决定提出异议,寻求更高层次的法律救济。

3)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协议

如果拆迁部门在复议或诉讼后仍未履行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履行协议,支付拆迁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拆迁人可以以拆迁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履行补偿协议,支付拆迁款。

拆迁款不到位的最简单三个步骤是:首先与拆迁部门协商;其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

拆迁款迟迟不给可以找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中的拆迁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拆迁补偿怎么打官司

1.准备工作:

收集与拆迁相关的所有文件,如拆迁许可证、补偿协议等。

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对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满意。

2.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清晰阐述拆迁的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3.庭审:

在庭审中,需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

同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4.法律适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来论证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

5.判决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对自己有利,应及时申请执行判决,确保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得以落实。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蔡某某、蔡某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归蔡某某某所有;

2.蔡某某某立即返还蔡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某承担。

诉讼过程中,蔡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蔡某某某立即支付蔡某某某房屋拆迁赔偿款1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后,蔡某某某通过蔡某某等人不断对蔡某某某进行劝说,2018年12月,经第三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蔡某某某与蔡某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某负责讼争房屋的拆迁理赔,蔡某某某从房屋赔偿款中拿出170000元支付给蔡某某某。

蔡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某1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刘某某等三人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顺达拆迁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讼争房产年代久远,没有登记产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讼争的房产的产权证明,既然双方都无法提供产权的直接证明,顺达公司又有何权力无视上诉人的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一再声明,明知拆迁补偿权益分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告知上诉人一方,仅凭被上诉人单方内部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将所有众产补偿款私下发放。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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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不到位怎么诉讼呢,拆迁补偿不够

内容投稿:郝世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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