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户口在一起的土地确权本不在一起,若符合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通常可以将确权本合并。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 土地确权主要依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单纯依据户口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家庭成员即便户口迁出,仍可能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2)合并确权本的条件
1.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若两块土地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2. 家庭内部调整:若户口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希望将分散的土地确权本合并,需确保所有家庭成员对土地权益无争议,并符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3)合并确权本的流程
1. 收集证据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承包合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以证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家庭成员关系。
2.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合并确权本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3. 提交申请并备案: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等待审核。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还需向发包方备案。
4. 领取新的确权本:审核通过后,领取合并后的土地确权本。
法律分析:
户口分开土地确权证还在一起:
家庭成员土地在一起的,要想把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可以进行拆户,重新按照变更后的户籍关系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拆户,也称分户,是指父母与子女、几个兄弟之间在户籍上分为两户或更多。对已经拆户的,且对承包地块和面积达成协议的,由农户自行确定新户主,按照变更后的户籍关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对于在确权过程中提出拆户要求的,能够一并解决的就分成两户,分别签订合同,不能一并解决的按现状确权,待以后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人荣县观山镇观音滩村第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家庭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朱某某与朱某某2007年8月18日签订之《房屋买卖协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调换登记手续;
依法确认朱某某与朱某某2007年8月18日签订之《房屋买卖协议》中林某某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林某某转让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反悔,反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
确认原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朱某某于2007年8月18日签订之《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第三人荣县观山镇板桥村第九村民小组(原荣县观山镇观音滩村第六村民小组)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曾某某、陆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曾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当事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陆某某而不是曾某某(上诉人父亲),陆某某是主动互换方,曾某某是被动互换方,上诉人曾某某于1990年已经与父亲曾某某另立户口,家庭承包责任田那根立(地名)由曾某某独立经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张某某与卢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8年6月签订的《耕地、山林分户确权划界协议》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卢某某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归还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内容明确为:
判令被告卢某某归还协议中所确定的某某房屋旁为开垦荒田0.5亩、谭正屋后旱田0.3亩、父亲坟前荒坝开荒水田0.5亩。
为此,原告张某某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2008年8月6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卢某某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张某某应依法取得土地的承包合同经营权。
被告卢某某归还《耕地、山林分户确权划界协议》中约定属于原告张某某的土地(即:
卢某某房屋旁为荒山开垦旱田伍分、谭正屋后旱田叁分、父亲坟前荒坝开垦水田壹某某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签订由原告张某某持有的《耕地、山林分户确权划界协议》有效(附2008年8月8日柳家山村委会的批注“此协议生效按此协议执行原山林、耕地承包合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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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本能单独立户吗现在,土地确权可以写几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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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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