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农村房屋拆迁了几年了协议也签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具体分析如下:
1.协议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拆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
2.反悔的法律后果:
▷ 如果一方在协议签订后反悔,将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
3.特殊情况下的反悔:
▷ 尽管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协议。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并且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4.拆迁协议的特殊性:
▷ 拆迁协议涉及政府行为、公共利益以及个人财产权益的重大调整。因此,其签订和履行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征收人如果反悔,将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农村房屋拆迁协议一旦签订,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不得反悔。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协议都会先进行公告的,基本上要公告一年左右的样子,拆迁从放出消息到实行一般还是有几年的,而且拆迁的部门都是有相关文件的,对于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到部门去投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协议签字了不可以反悔,农村土地拆迁款应当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来进行协商分配,父母房子拆迁,首先应确定该房子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获得的拆迁货币补偿及迁房产均属于父母二人。
2、原则上父母对其财产可以完全按其意愿自行分配,即父母可以将拆迁货币补偿及回迁房产分配给众多子女中的一个或多个,也可以暂时不进行分配。✎高某某、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28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48万元,即拆迁安置协议中除有证房屋拆迁外其他房产拆迁的房屋补偿共计480342元。
2017年,政府决定征收西林办事处九同社区方家冲境内的全部土地和屋,分别与各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西林办事处拆迁时进行上门登记,被告向拆迁办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时,知道被告只享有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其余的附属物要求被告方提供原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房主同意后方可由被告一方签订拆迁补偿。
本案受理费收取85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杨某某与顾某某、庞廷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
判决两被告拆迁原、被告双方宅基地交界处搭建的建筑物;
两被告对两原告赔礼道歉;
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如有效予以解除。
2011年1月28日,甲方顾某某、乙方杨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
“关于甲乙双方宅基地交界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以下协议:
乙方家与甲方家交界宅基地,西至杨某某住宅向东4米,南至乙方家的北墙根,北至甲方家的南墙根,经双方协议:
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贰仟陆佰圆整(¥2600元)买断,从此以后,此宅基地产权属于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某某和原告杨某某共同负担,驳回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喜某某、马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喜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马某某兄长拍摄的视频资料、二十余年的邻居及自建房过程中参与人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中,一部分系其自建房,其自建房不属于遗产,故所涉拆迁款中,其个人财产不应一并拿出与马某某等人进行分配,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然有失公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喜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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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合同签了还可以反悔吗有效吗,拆迁之后签合同就马上给钱吗
内容投稿:黄睿乐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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