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同住人怎么认定的,动迁中的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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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同住人怎么认定的,动迁中的同住人的认定

一、动迁中的同住人的认定

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

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前提条件,确保该人在拆迁房屋处有合法的居住资格。

2. 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这一条件要求同住人必须在拆迁前已经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了一段时间,以确保其对房屋的居住权益。

3. 同住人应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意味着同住人在其他地方没有合适的住房条件,因此拆迁房屋对其具有实际的居住需求。

4. 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这一条件进一步强调了户口与产权的关系,确保同住人的户口是合法且有效的。

2)同住人的特殊认定情形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同住人认定:

1.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仍视为同住人。

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5. 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

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同住人才能分得征收补偿款,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某些人没有被严格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仍可能判决其享有部分补偿款。因此,在涉及动迁补偿的诉讼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尤为关键。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拆迁中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而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一是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另外一种是农村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拆迁补偿登记应当以产权证书或其他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记载为准,但是,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一些地方也会允许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登记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如果自家房屋存在这种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政策,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也可以跟拆迁方协商,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登记,拿到补偿款或者安置房之后,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再做转交或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如何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

被拆迁房屋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是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因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等情况除外。

三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这里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

不过,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拆迁时已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取得过福利分房且房屋足以保障正常居住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同住人怎么认定的,动迁中的同住人的认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同住人怎么认定的呢,拆迁同住人和承租人平等吗

内容投稿:施一思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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