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拆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1. 如果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那么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一般可以进行买卖。
2. 如果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出让性质的,且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那么该房一般可以自由买卖。
2)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 权属有争议;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需确保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内。
拆迁的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分析:
1)房子卖掉没过户要拆迁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它建立在农村村民的户籍信息之上,一户一处宅基地。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但对于实际购买者,若房屋存在拆迁,是可以要求原房屋所有人适当赔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农村房屋过户手续
农村房屋过户应该去哪里办理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或镇的国土所。首先,买卖双方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农村房屋买卖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当地国土所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并进行公告;
审查通过、公告无异议,有国土所报国土局审核;
国土局审核通过,允许其买卖交易,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拆迁范围的房屋可以买卖吗,需要什么手续呢?
拆迁范围内房产不能买卖的,一般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都会被冻结不能进行买卖交易。
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属于不动产物的属性发生变化,所以不能办理过户或登记变更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丁某某、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丁某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
3.徐某某提交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明确,丁某某某继承房屋系因“新盐道工程建设需要”而被批准实施拆迁,且徐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亦明确该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由此足以印证,案涉安置房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购中低价商品房,盐城市人民政府基于拆迁安置的宏观政策而作出的“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丁某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丁某某某负担5440元,王某某负担5440元。
✎叶某某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叶某某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叶某某玉与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确认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叶某某玉所有;
3.杨某某、杨某某协助叶某某玉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4.房屋征收工程处、福州市房管局开具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必须的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及领取或补交相关费用等办证需要相关材料;
5.本案的诉讼费由杨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
当前,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的条件,依照《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某、杨某某应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叶某某玉名下。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叶某某玉负担4900元,杨某某、杨某某负担4900元,杨某某与叶某某玉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周某某与蔡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的《昙石山安置房转让协议(合同书)》有效;
2.判令确认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恒心路X号XX村XX房(XX安置房)X#楼X单元房产及闽侯县甘蔗街道恒心路X号XX公建房(XX安置房)X#楼X层X杂物间(侯某某权证H字第××号)房产归周某某所有;
3.判令停止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恒心路X号XX村公建房(XX安置房)X#楼X单元房产及闽侯县甘蔗街道恒心路X号XX公建房(XX安置房)X#楼X层X杂物间(侯某某权证H字第××号)房产的执行,并立即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诉讼过程中,周某某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周某某认为,其与蔡某某于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查封上述房产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相应购房款,并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和实际使用该房产,系房产的真实权利人。
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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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算买卖吗现在,拆迁算征收吗
内容投稿:傅琬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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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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