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关于爷爷去世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首先明确的是,孙子作为非农户口,在爷爷去世后,可以继承爷爷在农村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具体分析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因此,孙子可以继承爷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2. 继承房屋后,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孙子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这意味着,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是合法的。
2)非农户口继承宅基地的注意事项
1. 孙子作为非农户口,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如将宅基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2. 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或孙子主动拆除房屋,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由村集体收回。因为此时已没有房屋作为继承的标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继续使用的依据。
3)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 孙子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爷爷的死亡证明、孙子的身份证明、房屋继承权证明等。
2. 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孙子的合法权益。
孙子作为非农户口,在爷爷去世后,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并在继承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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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遗主继承农村宅基地怎么办手续,祖遗宅基地继承问题
内容投稿:吴桂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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