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将房子出售后,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具体分析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让而转移
1. 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
2. “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买方。出卖房屋后,原房主即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2)卖房后申请新宅基地的限制
1. 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规定旨在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分配,防止滥用申请权。
2.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出卖宅基地即视为已享受权利,不得重复申请。
3)特殊情况说明
1. 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若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能获得新宅基地分配。
2. 家庭人口增多导致住房困难:若家庭人口增多(如子女成年、结婚生子)导致现有住房无法满足需求,且符合当地政策,可尝试申请,但需经严格审核。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买卖的条件,必须具备:
已经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最后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
受让人确实没有宅基地,申请符合宅基地规定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房屋一起转让。城市居民不能向农村买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造房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陈某某、曾享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曾享享、陈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确认曾某某(已故)及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宅买卖协议》无效,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涉案宅基地住房。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本案中签订的《房宅买卖协议》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一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范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享享、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李某某、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还重审。
因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明确写明了是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同时出卖的,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先出卖的房屋,然后宅基地随之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某负担。
✎王某某与刘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另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户被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刘某某已有的宅基地已经四百多平方米,加上购买王某某这块宅基地达到了九百多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国家批准的标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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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城里卖房能享受农村宅基地吗现在,卖掉城里的房子回农村
内容投稿:平松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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