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例,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土地权属争议未经政府处理
1. 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未经政府先行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 案例分析:例如,甲乙双方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后,未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
1. 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 案例分析:某村民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重复起诉
1. 不属于受理范围:如纠纷涉及行政争议或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将不予受理。
2. 重复起诉:若同一纠纷已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且判决或裁决已生效,当事人再次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如土地纠纷村委会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还是无法解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对农村土地纠纷不予受理:
未经前置程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未先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起诉的;
主体不适格,起诉人无原告资格或被告不明确;
已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重复起诉,就已作出生效裁判的事项再次起诉且符合法定重复起诉条件;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如涉及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农村规划等引发的纠纷。
遇到土地纠纷,应先确定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刘某某、赵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刘某某、赵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二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的诉求涉及到两个村民小组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承担。
✎李某某、田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确认本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处理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2.退一万步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处理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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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哪些农村土地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呢,农村土地纠纷政府部门不管怎么办?
内容投稿:时丽芮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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