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关于国家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农民需要拆迁的赔偿问题,其具体的赔偿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赔偿原则与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明确了赔偿的基本原则。
2. 同法条还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说明了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2)赔偿内容与标准
1.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决定。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其标准也与土地补偿费一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可以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设施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应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
3)特殊情况的补偿
1. 因采煤塌陷等导致的土地征用或复垦:如煤矿企业采煤导致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应办理征地手续,并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具体倍数和年产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塌陷地,煤矿企业应支付复垦费用或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
2. 危及村庄的采煤塌陷:如采煤塌陷危及村庄安全,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和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并包括集体部分用于村庄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
国家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农民需要拆迁的赔偿数额并非固定值,而是根据多种因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标准来确定。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如采煤塌陷等),也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和机制来保障农民的权益。
开矿占用农民的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用含有矿产资源的土地,补偿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安置补助费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 不过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因征用而导致的矿产资源损失等情况,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得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赵某某、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巴铃镇百卡煤矿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百卡煤矿赔偿原告赵某某林地补偿费52955元、安置补助费60000元、林木赔偿费4437元、采石赔偿费50000元,共计167392元;
2.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上述物权财产损失评估作价;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百卡煤矿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民法典》第171条、第207条、第243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2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7.8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梁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梁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辽14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为第三人一次性支付梁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28351.33元。
梁某某臣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梁某某与梁某某臣及原审被告“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错误的。
因为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2.25亩以外的0.3476亩土地一直由三当事人作为一户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经营,故该宗土地被征占后,土地征收部门以每亩土地14.4万元的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故一审对梁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审认定征收土地上有水井一眼,且认定该一眼水井价值1.1万元归梁某某臣所有,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是:
1、本案诉争的土地上根本不存在水井。
土地征收机关支付的该1.1万元实际上是对配合动迁户的一种奖励。
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第三人曾对此作过说明。
2、从该笔争议款项的金额上看,与水井的补偿标准不符。
因为,房屋征收机关对于每眼水井的补偿金额均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
本次动迁凡取得1.1万元“水井款”的户均没有水井。
3、假如确实存在水井,相应款项也不应归梁某某臣所有。
因为,2017年之前该宗土地一直由梁某某经营,2017年和2018年梁某某臣经营期间根本没打水井,该宗土地在2019年荒芜一年。
因此,一审认定存在水井且归梁某某臣所有与事实不符。
综上,恳请二审将“水井款”1.1万元的三分之一判给梁某某,并将0.3476亩土地补偿款50054.40元的三分之一分配给梁某某。
梁某某臣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梁某某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梁某某臣在本案中没有败诉,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02.00元。
原判决第一项由原审第三人支付梁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没有异议,况且,该款梁某某臣也没有获得,无支付义务,所以,梁某某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判决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附属物补偿款不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土地相关法律规定,谁开荒谁受益,梁某某臣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开荒0.3476亩,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梁某某臣依法应获得该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梁某某诉讼请求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00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判归其所有,包括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所以,原审法院没有理由不一并审理,其认定上述事实无异是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做出公正判决。
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判令第三人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诉讼费由被告梁某某臣承担。
因原告与被告梁某某臣、第三人金某某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争议,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93500.00元支付给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民委员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款358054.00元尚未发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00元,梁某某、梁某某臣各承担1,434.00元。
✎张某某、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302486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补足人均45平方米的规定,多出的39平方米是对原告一种补偿,放弃保障房源货币补贴和按期倒房腾地奖中一人份额理应归原告所有。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意支付征收补偿款186084元,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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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矿产征地拆迁及使用土地补偿标准,矿山征地
内容投稿:华嘉宇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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