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划定公权力之边界,亦筑牢公民权利之屏障,其建设水平直接关乎政府治理能力与法治文明深度,是法治国家最见真章的“试金石”。
正因其专业性强、适用场景复杂,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深水区,法律界理论与实务间的对话显得至关重要。搭建一个连接立法、学术与一线实践的专业渠道,是制度文本转化为治理实效“最后一公里”畅通的关键。
成立于2016年1月的“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致力于回应这一时代命题。该论坛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在明律所”)及主任杨在明提倡发起,至今已连续举办十六届。论坛面向全国行政法学,以“以个案推动立法,以实践反哺理论”为宗旨,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律师、学者及实务界提供“跨界”交流平台。
被郭道晖亲笔题名的行政法学交流论坛
2016年12月,由在明律所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方圆律政》杂志联合举办的“律师参与立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立法问题研讨会暨第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京召开。在论坛尾声,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晖先生主动为论坛亲笔题字,彼时郭道晖已是88岁高龄。
在鸣行政法治论坛的成立,与行政法律师在法治转型期的特殊角色密不可分。在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边界上,行政律师身处个案一线,往往能最先感知实践痛点,也最有动力推动立法完善。然而传统观念中,立法修法似乎只是司法机关与专家学者的领域,行政律师对法律制定的贡献与作用常被低估。
2016年,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强化“律师参与立法”理念,并围绕多起议题展开研讨;同年11月,杨在明与“法治三老”——郭道晖先生、江平先生和李步云先生共同在广州参加“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郭道晖经过深度交流,充分认可行政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价值。
(从左至右分别为李步云先生、郭道晖先生、江平先生和杨在明律师)
“对于立法层面研究,律师的参与,很重要!”在论坛现场,郭道晖先生在发言中掷地有声地说。因此,他不仅题写了“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名称,还郑重写下两幅寄语:一副为“构建法治理念、铸就法治信仰、塑造法治文化”,另一副则是对杨在明参与立法贡献的赞誉性题词——“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三副题字,依次对应论坛命名、精神追求与对行政律师参与立法的期许。此后,这些题字常年悬挂于在明律所大厅,既有法学前辈对后学的勉励,也时刻提醒着论坛所承载的法治使命。
激发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百家争鸣”
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以“在鸣”为名,取“百家争鸣”之意,旨在为行政法学界与行政律师等群体搭建常态化发声平台,让实务经验与学术智慧交融、迸发。
论坛成立伊始,先后聚焦《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和《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立法或修法议题,就所内律师提出的建议稿组织了广泛深入的行业研讨。这三件议案在后续均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推动,与郭道晖先生于二十余年前的学术呼吁一脉相承。
此后,论坛持续拓展议题纵深,研讨范围覆盖《行政复议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立法与修法,亦深入剖析行政执法中的现实痛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于第十三届论坛上评价道:“论坛既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法理阐释与模式研究,也有聚焦具体领域的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分析,为行政法人才培养与实务对接提供了可贵的平台”;在第十六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司法鉴定制度研究项目报告》分享会上,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教授亦表示,论坛始终坚持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深度结合,形成了鲜明的专业特色。
迄今为止,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湛中乐等知名学者均曾出席论坛;合办单位覆盖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人民日报《民生与法》《法律与生活》杂志、最高检《方圆律政》杂志、大道法援等机构,汇聚了学界与实务界的优质人才资源。
目前,凭借扎实的议题设置与高水平的对话质量,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业界赢得广泛声誉。不流于形式的实质性探讨,使其成为观察中国行政法治进程的一个活跃窗口,持续为制度完善与治理能力提升注入思想动能。
律所名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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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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