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曰通知是实践中在征收拆迁领域频繁出现的一份文书。其特点就在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行政拆迁,而完全不必担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时间成本和严格的司法审查。那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真的是“万能”的吗?什么样的房屋,都能以这样一份“一以贯之”的文书威逼拆迁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依法能够适用并发挥效力的前提条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自然也不会例外。一言以蔽之,对于合法房屋,只有一种拆迁的途径,即人民法院裁定的司法拆迁,无论是城市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概莫能外。拆除合法房屋所依据的文书,在国有土地上叫征收补偿决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叫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由于“房随地走”,当土地被责令交出后,地上的房屋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则是针对各类违法建筑而下达的行政决定,一般认为其在法律层面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于是,我们的问题就变成了,究竟您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如果不是,那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再厉害,也和您没有多大关系。问题就又回到了面临征收时的违建认定上。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即无证)的建筑要由多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才能确定其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不予补偿。而这个调查、认定的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究竟是不是违建,在认定环节不宜仅根据是不是有证而简单粗暴的加以处理,而是要充分考虑到涉案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和历史现实状况。而在这一认定环节,通常多部门会出具一个“认定结果”的文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这一白纸黑字的结论意见竟在征收方无法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时遭征收方的矢口否认,最终在庭审质证中才被律师发现并敏锐捕捉到,而征收方却表示“被征收人不配合拆迁,那么我就认定你违法”。由此可见,究竟认定结果如何,是被征收人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事情。完全信任征收方的说辞,是靠不住的。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则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种情形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主体为县国土局,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而不能行政拆迁,其针对的是农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建设用地上实施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而另一种则是《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依旧是房屋没证。而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是极为普遍的,甚至一些地方整村整村都是这样的自建房。这里有两件事儿需要广大农民关注。
一、宅基地不应超占面积
如果超了,在办理登记时要按下列情况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简言之,1982年以前在宅基地上建房“越界”且后来没有再盖的,原则上可视为合法建筑予以登记颁证,进而获取征收补偿。
2.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也就是说,这期间的“越界”部分,交罚款后是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实践中,“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予补偿,只是在补偿方案中会对这部分单独确定补偿标准,通常会低于有证部分而已。
二、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建房程序
简单讲,先要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张榜公布,村批准通过后报到乡里,乡里审核同意后报到县里审批,最终才能获批宅基地开始建房。实践中一些农民习惯了“向村长打个招呼”就开始建房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可能为自己留下利益隐患的。一旦土地征收到来,这样的未经严格依法审批建造的房屋就有可能面临较低的补偿标准,而难以达到被征收人心中满意的补偿。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即便是“打招呼就建”的自建房,实践中也不宜被简单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更不应在拆迁时直接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来威胁拆迁。这里面最主要的道理,就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即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始终落实不利,而农村村民的居住、生活需要却是长期客观存在的现实。无证就是违建,从法理上或许不错,但从情理、事理上是完全不通的。如今即便要“矫枉”,也必须基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居住生活条件的前提之上,而不可把责任一股脑全推到群众身上。
我们的结论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得用于对合法房屋的拆除,更不得在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处置环节肆意使用。被征收人在面临这一文书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争取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提起程序,保障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因此而大幅减损。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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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