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年伊始,一切都是崭新的开始,这当然也包括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工程。在过去的征地拆迁中,因征收方的违法操作或者不正当操作而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遭受损害的事例现象不在少数。由此而产生的征地拆迁纠纷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地方的和谐稳定。
因此,征收方如何规范的行使行政权力,如何正确的进行征地拆迁,除了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也是保障民生的关键。所以,为了让征收方正确履职,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相关法律规定了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必须遵守以下三条规则:
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条例明确说明了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开始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征收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地区,基本上都是和被征收人签完补偿协议,征收方马上就开始腾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征收人房屋被腾空或拆除后,被征收人眼下该如何过渡,去哪里住,有没有住房保障等问题。这一来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来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2018年法治越加完备,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收方给了足额补偿的前提下,才开始实施搬迁的行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自己的补偿利益。
二、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由此可知,要实施征收活动,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目前,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或拆迁房屋,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铁路、建设学校等非盈利性建设。而不能基于纯商业开发而肆意侵占公民的土地或房屋。
但在现实中,有很多地方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而后卖给开发上修建商品房,大大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此,被征收人应该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依据各地方的政策做具体的合理分析。因此,被征收人需要借助律师的帮助来确定自己的地块是不是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三、禁止非法、暴力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此,对于实践中发生的非法拆迁、偷拆、误拆等非法暴力拆迁行为,被征收人可据此提起相关的法律诉讼救济。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严重的会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家给予广大被征收人以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国家禁止非法拆迁逼签,若有违背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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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