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到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且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程度较低的行政处罚。具体讲,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1. 违法事实确凿;2. 有明确法定依据;3. 处罚种类是警告或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考虑到治安管理工作的特点,本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是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属于“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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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