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疑是最核心的行政法规,广大被征收人经历了过去7年的学习、琢磨相信也是越来越了解了。不过,590号令毕竟是中央层级的行政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很多与被征收人权益直接相关的重要细节,还是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补充细化。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其中的4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
明律师多次讲过,征收维权一定是越早开始越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一个合法的征收项目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征收阶段、补偿阶段和执行阶段。具体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3大阶段的标志分别是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协议)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故此,被征收人能否在征收阶段即开启维权,对于最终的维权结果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而要作出一个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前提就是要有合法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项目存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4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发展改革部门(也就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
(二)城乡规划部门(也就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如今很多地方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是二合一的)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
(三)国土资源部门(如今很多地方已改名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获取上述这些材料,这对于征收维权起步阶段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譬如项目的四至范围和征收范围图,能够帮助被征收人确定自己的房屋、院落是否位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有没有”对于这一环节的审查而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那么被征收人在诉房屋征收决定时就掌握了足够有利的局面了。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分不清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一组概念的区别,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刻意在这上面做文章——只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不设房屋征收部门,让你告也没地方告去。(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但实施单位不行)在明律师认为,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事实上是打着依法征收旗号的“协议征收”,不具有行政目的正当性,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前述《规范化工作规程》第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主要包括:
(一)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
(二)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三)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具体问题;
(四)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五)其他委托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所有的委托事项都被表述为“协助”,即意味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权主导任何征收补偿工作。老百姓讲的“找领导谈”,也反映了现实中被征收人对实施单位人员的不信任。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所谓“实施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动辄以“协商解释”之名行“变相逼签”之实,通过各种途径向暂不想签约的被征收人施加压力。广大被征收人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提起程序直接寻求与房屋征收部门直至区县人民政府的对话,减少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直接、单独接触,将己方的压力有效释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单位是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这一点一定要明确。

对于有些细节而言,仅仅审查“有没有”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关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譬如《规范化工作规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性、风险可控性等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作出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的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的意见。
这里面隐含的逻辑是,地方政府要先依规定进行“预测和评估”,再作出能否实施的意见,这个顺序不能错,尤其是不能先下结论再为结论打圆场。我们参考《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第5条的规定来看一下:
房屋征收部门的风险评估可通过收集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风险评价,提出是否可实施的建议。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在这个环节里面,上述调查收集意见程序必须在评估结论作出前进行才符合常理。然而实践中,很多地方的这些材料都是为了开庭而“后补”的,先作出“可实施”的评估结论再收集制作材料来支持这一结论,这无疑是严重违法也严重不合理的。

房屋征收决定“分户下”是眼下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极为令人头疼的现象,在明律师在此前曾多次论述过这一问题。《规范化工作规程》第15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一般认为,这一“公告”本身就是一种送达方式要求,即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广大被征收人,而不能采取一户一户送达的“创新”模式予以送达。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规范化工作规程》第22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据此,征收补偿决定明文规定了要“送达”并予以公告,这里的“送达”就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直接送达,而不能一上来就选择公告送达,更不能以公告送达代替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程序。故此,对于那种分户送达征收决定的做法,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维权中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因为其形式上的不合法往往是为了掩盖其实质上的不合法,能挖出来毛病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前面提到的这4个小细节虽然小,但却十分重要,且均处于征收流程的前端、上游环节中。大家只要不断加深对590号令的理解掌握,不断提高依法审查相关文件的本领,才能在征收维权中把握先机,提出能够为司法机关所采信的问题和违法点来,最终实现我们合理补偿诉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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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