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大“拆迁”时代,被拆迁人起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院往往都会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条件,法院据此认为因拆迁引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被拆迁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这一依法维权道路如今是否依然走得通呢?本文,在明律师黄艳
来为大家简明扼要地解析这一问题。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启征收时代新纪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始变得“可有可无”,各地征收实施细则对征收方是否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不一致。与此同时,被征收人提起的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也开始面临“可诉性”困境: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判决认定被征收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被征收人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城乡规划部门就征收项目所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答案已经是否定的了!
201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杨久占等11人诉河北省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再审案件中,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1739号《行政裁定书》,明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否则,其用地行为就属于非法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侵害只可能出现在征收或补偿环节,而非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
前述最高院判例已经明确,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明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并未将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是,最高院判例在具体问题中对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件时会予以参照。作为被征收人,有必要及时掌握最新司法动态,准确理解征收项目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诉性,避免“不可诉”的尴尬,进而选择有效法律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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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