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徐先生,浙江省台州市人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下陈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王万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先生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房屋所在地区进行现代大道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未对房屋进行合理安置补偿,双方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1月2日,街道办事处在房屋上张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房屋属于违建,限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街道将联合职能部门强制拆除。2018年11月16日,在下陈街道办事处带领下,若干不明身份人员将房屋拆除,并打伤了徐先生。
委托人认为,被告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实施非法拆迁、逼迫搬迁,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在王万习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证据显示原告户持有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通知书上未区分违法建筑面积及情形、违法建筑形成时间等基本事实,迳行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被告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进行公告,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在明律师想额外强调的是,无论是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还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都存在较大疑问。一般认为,现阶段街道办事处是无权直接针对违法建筑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
我们将继续依法帮助广大被征收人坚决捍卫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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