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常说“拆迁补偿”,这一密不可分的词组给大家的印象似乎是“先拆迁,后补偿”。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大家渐渐习惯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无论如何,有搬(拆)迁,才有房屋拆迁补偿,这总没毛病吧?那么如果在一起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最终并未遭政府的拆除,而是好好的立在那里,被征收人还能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么?本文,在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来点破这个问题。
【不同寻常的案情:没拆的厂房】
当事人张先生在天津市某县某村经营一家印刷厂。2012年6月,因国道天津段改建工程项目列入征收范围。经评估机构的两次上门评估,确定该印刷厂所涉及的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的评估总价为80万元。负责本次项目拆迁工作的镇政府先后两次向张先生下发了已盖好政府公章的《建筑物拆除补偿协议书》,张先生均以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准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未予签字。2013年1月,镇政府向张先生下发了《停止拆迁通知》,称其不配合拆迁,取消其房屋拆迁补偿资格。张先生则表示希望政府能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年5月,镇政府又带领评估机构对张先生的建筑做了第三次评估,发现其所涉需拆除地上物面积超过了500平方米。镇政府于是决定在夹缝之中强行完成道路施工,只占用了印刷厂的部分平砖地面,而在完成道路施工后保留了印刷厂的其他建筑。至国道施工完毕,张先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说法:房子没拆,房屋拆迁补偿照要】
对于本案来说,张先生的实际被拆除的地上物,就只有那“部分平砖地面”。而根据此前评估机构的数次评估结果,这地面就值几千元钱。那么试问,难道张先生所能指望的就只有这区区几千元的房屋拆迁补偿了么?代理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拆迁律师黄艳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涉案征收项目有合法的征地批文及全套的征收批准文件,那么在这些文件所包含的界定征收范围的材料中,张先生印刷厂的这些房屋已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而政府实施征收是一项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肆意妄为,想怎样就怎样。对于张先生来说,征收项目一经启动,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实际已经灭失,这块地已经归了国家所有。那么政府对其上的建筑物究竟是拆还是不拆,拆哪间不拆哪间,这完全是政府的事情,与被征收人无关。而被征收人依据项目征地补偿方案获取房屋拆迁补偿的权益,则依法必须得到维护。本案中根据评估机构的数次评估结果,80万元是一个基础性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依据,故张先生完全有权要求政府在这个标准之上给予房屋拆迁补偿。镇政府一分钱不补就拆除张先生的部分平砖地面,强行进行道路施工的做法,无疑是赤裸裸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对于本案中的另一个“亮点”——停止拆迁通知,律师则认为镇政府缺乏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且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违反了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为了确保国道通车后的正常使用,需要在国道两侧开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距离是“距路沿石8米”,即在这个距离之内的房屋建筑应当全部拆除。据此,镇政府为节约房屋拆迁补偿成本而采取这一莽撞做法既欠缺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该份《通知》的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份通知并不能改变涉案征收项目所确定的征收范围,也并不能阻却当事人就涉案厂房获取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
针对此案,在明律师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这种政府提出不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理性维权目标完全可以是“让它拆”。因为事实上涉案房屋的使用已经受到了项目建设的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政府行为的损害。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此类案件的平稳顺利解决完全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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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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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