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踩踏女儿、棒打孩子!是时候重新审视“监护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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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女儿、棒打孩子:让“监护权”善意流转成为常态


孩子不仅是我们的未来,更是当下的天使。然而最近,关于虐待亲生子女的新闻话题,不断成为热点。


在唐山市丰南区,一位母亲持铁棍殴打家中的一子一女,导致两人重伤。其中,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昏迷不醒;7岁的女儿几乎精神恍惚,伴有失忆现象。在杭州萧山,一段母亲脚踩亲生女儿的视频流传网络。


其实,类似的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这不是现在的“虎妈狼爸”越来越多了,而是伴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一直就存在的很多问题被暴露出来,接受新时代文明要求的审视。


无论是把孩子打成重伤式的虐待,还是像脚踩女儿的那位穷困母亲的“养不起”,都指向一个法律命题:监护权。


监护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直以来,我们都有一些“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家从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等观念。换句话说,这种传统观念认为,子女天然对父母有一种附属性,父母天然对子女有一种“所有权”。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个体权利和独立性被重视,这一观念必须被打破。


监护权可以被依法剥夺,必要时应被依法剥夺,应成为大众常识和普遍认知。


就“唐山棒打子女”一事,由于受害子女已经重伤住院,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目前涉事母亲在做精神鉴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少,还需以鉴定结果而定。


但无论如何,于法于理,涉事母亲都已不再适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而对于“萧山脚踩女儿”一事,涉事母亲虽然是境遇艰难、一时之气对孩子施暴,但鉴于其曾经有过“带着孩子一起自杀”的念头,和确实穷困潦倒无力抚养的现实窘境,其也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且其前夫已经表示,愿意接过二女儿自己抚养(二人离婚时,大女儿判给父方抚养,二女儿判给母方抚养),可以考虑将受害女儿转交父方抚养。


至于母方的监护资格,根据《民通意见》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具体到“脚踩女儿”的母亲,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监护权的管理,都是愈发细致严格的。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就在不久前的5月16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布了南京首例撤销监护权案判决结果,一名母亲因拒不履行抚养照顾10岁儿子的义务,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改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此后,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小武有了一位寄养妈妈。


我们希望,如果确实需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现。让“监护权”流动起来,未必不是好事。


当然,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监护权流转以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要优于此前。因此,我们的各种福利措施要跟上,民政部门、福利院、社会慈善机构等,都需要不断完善,以承接监护权的善意腾挪。


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明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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