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在原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内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时点与征收决定作出的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且同期被征收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并以此计算征收补偿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的情况,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即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的补偿安置,由于被征收房屋通常位于中心城区而产权调换房屋可能位于次中心城区甚至相对偏远的位置,而中心城区房屋价格上涨幅度一般而言要高于次中心城区。这也可能导致补偿结果的不公平不合理。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及时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公平补偿的这一条款,并不能作统一的法律解释,不能静止、片面的认定,而不论征收项目实施日期、评估报告作出日期、实际协议签订日期及货币实际补偿到账日期的区别,以及在这些程序中是否存在单方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的责任,而一概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是否应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亦或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或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或两年作为判断标准并不能简单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注意被征收人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征收程序中,征收方原则上应当在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作出补偿决定。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多数为一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1. 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的;
2.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征收调查登记、入户实地查勘致使评估工作延误的;
3. 被征收人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致使补偿决定迟延作出的;
4. 被征收人要求继续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致使补偿决定未及时作出的。
在上述情形下,法院不宜以补偿决定未在一年内作出而另行确定补偿评估时点。
三是补偿决定作出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四是坚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此处的补偿应做缩小解释,应理解为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过渡房、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或者过渡费已足额发放,充分保证被征收人入住产权调换房屋前的居住权)。
综上,当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出评估报告,但一直未予补偿,且因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情况下,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不利于实现公平补偿。征收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房屋上涨带来的风险。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只有在征收方怠于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才会酌情进行“后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是一个固定的、不变的时间点,也是法定的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不能被轻易变动。通过对最高法行再202号行政判决书上述理由阐述的“阅读理解”,相信广大被征收人会对这一问题有更深一步的认识。(岳亭亭/综合整理自“鲁法行谈”)
相关裁判文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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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