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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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公开审理原则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其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条新增了关于商业秘密依申请可以不公开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则的要点在于,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并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和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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