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法建筑拆迁案例:镇政府向国有土地上房屋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在明拆迁律师: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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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10月,齐某收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上认定,齐某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齐某于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予以强制拆除。为此,齐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马丽芬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接案后,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对案情进行了详尽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的建房始末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因永顺镇某村委会拖欠齐某工程款无力偿还,故与齐某签订建房协议书,批准齐某在该村建造房屋一处,以抵偿工程款,村委会负责办理建房手续,并承担建房费用。村委会办好各种上级批准手续后,齐某依据其指示在永顺镇某村建造房屋14间。2007年,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开始陆续拆迁,村民多次就其房屋所在土地所有权性质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均作出过答复,表示该村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拆迁工作断断续续持续到2016年,拆迁人开始与齐某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沟通,镇政府协助拆迁工作。齐某由于房屋面积大,家庭人口多,就补偿事宜始终未与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镇政府迫于形势,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寄出了“以拆违代拆迁”的老套路。


综上,律师认为,首先,齐某所建房屋经过村委会同意并由其负责办理了各种审批手续,不属于违法建设,永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没有进行调查、询问、听证,且没有考虑历史因素,径直认定为违法建设与事实不符;其次,退一步讲,即使齐某房屋未获得规划手续,由于其土地性质为国有,也应当属于城镇房屋范围,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认定及处罚决定,永顺镇政府作出通知书种类越权,应当撤销。故委托人一纸诉状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责,超越职权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涉案建筑物所在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涉案建筑物属于乡村违建范围还是城镇违建范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向国土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所获得的回复,涉案房屋即使为违法建筑,也属于城镇违建范围,永顺镇政府并无查处的法定职权,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当依法撤销。委托人赢得了胜诉。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早在十多年前就被征为国有,永顺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不可能不知晓这个事实,但其仍然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通知书,显然是滥用职权介入拆迁,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点,意图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情形在现今的征收项目中极为常见,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一切违法行为宣战,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至于被蒙骗丧失重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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