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问题一:是对市场价值或价格的评估,还是对其有限价值或价格的评估?
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中,往往有一些不同于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房屋。如独门独院的私房,其合法占有土地的面积,就超过标准房地产占有的土地面积。对其补偿价值或价格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的方法不一。如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浙江省是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12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的,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规定予以补偿。”杭州市有关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对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补偿价格作了具体明确。但在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这一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就产生了分歧。
一些人认为,《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竞争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第14条再次强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公开、公平的市场价值,这一价值包含其占有的土地价值。持不同意见的人士则认为,土地不同于房屋,房屋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者只有使用权。所以对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不能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只能按照《条例》前的政策、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如浙江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规定予以补偿。还有人虽然认同按市场价对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进行评估,但由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市场价中应当扣除所有权的价格。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条例》实施前的拆迁政策、规定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定实行的,这些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体现房地产的市场性,与现行的征收条例、评估办法充分体现房地产的市场性要求不相符了。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补偿价值或价格的评估,应当是对其进行市场价值或价格的评估,而不是按照原有的政策、规定对其进行评估补偿(按以前政策对其进行评估补偿的标准往往偏低,有些地方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及装修涂料的补偿标准),更不应该在市场价值或价格评估中,扣除所谓土地所有权价值或价格。这是因为土地市场价值或价格,是指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竞争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
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其评估的价值或价格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土地市场价值或价格的。而土地市场价值或价格依据现有的法规、政策规定,其本身的定义就是指土地使用权价值或价格,也就是说,不含所有权价值或价格,常说的出让土地市场价值或价格,其全称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或价格。因此,在土地市场价值或价格中再去扣除所谓所有权的价值或价格,于理、于法依据不足。
问题二:应该如何进行评估?
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评估可以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成本法等适当的方法,这些方法的运用对房地产估价师来说,都比较熟悉。而在具体运用中,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容积率,如何选择,业内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容积率的修正,应是估价对象实际容积率与可比案例容积率的修正,在不以标准价调整法评估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以标准价调整法评估时,将估价对象实际容积率与可比案例容积率进行修正,就不妥了。这是因为,现在所说的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是指与标准容积率相比估价对象所占土地超出了标准容积率的土地,“超出”是以标准容积率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在这块多出来的土地上,可以建造标准容积率的房屋。所以,在进行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评估时,其容积率应是标准容积率。
问题三:在补偿方式上,除货币补偿外,可否做产权调换?
《条例》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多数地方,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被征收人只有货币补偿一种选择,浙江杭州就沿用了这一方法。因为不少人认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仅是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也就是认为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才是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能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将被征收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
这显然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符。《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竞争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是房地产权益统一的前提下的价值或价格,其统一的权益是不可分割的。另外,如果只将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那么是否要对所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价格进行房屋和土地的价值或价格分割,然后扣除土地价值或价格而不作为产权调换的依据?这显然有违常理,对超标准房地产容积率的土地的被征收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当然,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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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容积率低政府补偿政策怎么办,拆迁容积率补偿价格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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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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