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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明确制定合同条款时,当事人应当给予履行地点足够的重视并进行严谨的描述。
以此为准绳,当约定的履行地点被确定之时,即视该地点为此类合同的履行地;若未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抵达地、目的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等,这些接洽点均不宜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原有的约定进行了修改,那么就应以修改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上述方式改变原有的约定,或者虽然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未涉及到履行地的问题,那么仍然应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履行地。
(三)在合同中,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的规定如果不够清晰明了,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并未实际交付货物,同时当事人双方的居住地也并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都不能根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应以提货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由他人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的送货方法进行送货,则应以货物发运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不一致,那么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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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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