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购买的商品房,一般都是高层楼房,没有院子,而农村农民建的房子,大多数是一层、二层都有院子和围墙,而且有的院子很大,还可以在院子里栽花种草,有的还在院子开出一块菜地种植蔬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规定中的“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规定标准,不一样,而这里所说的“标准面积”,是单指房屋建筑面积还是指房屋建筑面积和院子一共占用的面积?下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交流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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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面积指整个宅基地的面积,不是单指房屋建筑面积,而是指房屋建筑面积和院子的所有面积。比如,山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农村,宅基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农村,在平地建房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房的,面积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这里的133、200、266,指的就是整个宅基地面积,而不是单指房屋建筑面积,房子建多大,院子留多大,一般有自己设计,只要整个面积不超过标准,高度不超过三层就好。
《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的“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一户一宅”,其中的“一处”如何理解?
这里的“一处”,虽然指的就是一个宅基地,但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面积达到申请批准的面积,如果,这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够申请批准的面积,可以是“两处”,根据短缺面积在另一个地方再划一块。所以,不能教条主义地理解“一处”的规定。
今后,农村建房要统一规划,农民朋友不能随意私自建房,而且即便批准你建房,也不能和过去一样,想在哪里建房就在哪里建房,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必须有“规划许可证”,其次还得有“房屋建筑许可证”,而且房屋设计高度不得超过三层以上。如果没有这些许可证,千万不要私自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属于违建,会被强行拆除。
总之,农村建房“不得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中的标准面积指整个宅基地面积,而不是单指房屋建筑面积,院子面积也包括在内。“一处”宅基地,指宅基地面积达到申请的标准,如果一处达不到,可以是两处。农民朋友建房一定要经过申请批准,而且在城镇规划范围内,还得要规划证、建筑许可证等手续。西门白甫话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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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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