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用一般是由征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首先保存该款项,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该款项的分配。
但在笔者办理的大量征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纠纷皆是因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款引起。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村委会根本不召集村民会议就决议该款的发放;其二,虽形成了分配方案但村委会不执行;其三,分配方案侵犯了部分人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一一展开阐述。
既然法律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权赋予村民委员会,即是为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决定款项的分配方案。这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村民自治事项范围相吻合。
但如果村委会拖延召开会议决定分配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是不能直接起诉的。
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去上级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进而可能产生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以此达到纠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目的。
决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村委会不执行
如果已经存在分配方案,但是村委会仍迟迟不发放该款项,甚至挪用补偿款。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相关份额。
该种情形,从法律程序上较为直接、简单,但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调查举证以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的专业问题。
笔者在实务中亦常办理该类型案例,例如: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分配方案决议,不向某类村民或者个别情况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村民福利。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少数被征收人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少数被征收人认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决定内容。而且在办案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会直接给予少数被征收人支持。
当然,有些地方法院,可能会以该事项应当为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出现这类情况,无论法院如何认定,少数被征收人都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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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