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1、对于婚前一方单独进行修建,并且修建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是通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的此类房产状况,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计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由于在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在财产分配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数额为房产市价的一半(若修建过程中的部分债务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话,则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2、关于婚前一方独立建造的房产,若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且无其他相关协议,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也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只可判予婚前所涉及到的一方所有。
3、当双反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其中一方家庭为了子女结婚居住需求而建造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在此类情况下,该房产可视作父母赠送给夫妻双方的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双方将平均分配该房产。
4、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了这处房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男女双方在婚后能够共同居住和使用。
而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这处房产也确实成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和使用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家庭赠送给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
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采取平等分割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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