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怎么维权,拆迁补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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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怎么维权,拆迁补偿官司

一、拆迁补偿纠纷怎么维权

寻求调解解决的途径:首先应积极地同拆迁方展开沟通并寻求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双赢的解决策略。

法律工具中的`行政裁定程序`:若沟通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您有权向相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提起`民事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若您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了纠纷,您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若您对行政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您可能需要先行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启动行政诉讼。

补偿协调裁决机制:若您对于补偿标准存在疑虑,您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要求;若协调未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申请信息公开:您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与拆迁补偿事宜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于您对补偿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寻求调解解决的途径:首先应积极地同拆迁方展开沟通并寻求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双赢的解决策略。

法律工具中的`行政裁定程序`:若沟通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您有权向相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提起`民事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若您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了纠纷,您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若您对行政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您可能需要先行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启动行政诉讼。

补偿协调裁决机制:若您对于补偿标准存在疑虑,您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要求;若协调未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申请信息公开:您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与拆迁补偿事宜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于您对补偿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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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官司的证据,主要看什么?北京京坤律师普法,拆迁补偿 赔偿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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