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徐州潘安湖是重点发展。未来可能会纳入主城区。
9月23日上午,副市长赵兴友率队到潘安湖科教创新区调研,强调要高标准建设全市创新平台载体,充分发挥科教文化要素,推进高精尖产业招商,不断集聚人气,孵化产业,带动贾汪高质量转型发展。贾汪区委书记薛永,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政,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党委书记张立荣、院长胡福年等参加活动。\n\n\n\n\n潘安湖科教创新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完善徐州城区功能,建成淮海经济区科教基地、引导徐州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板块,也是贾汪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和主动接轨多方面融入主城区的重大举措,是徐州市高标准建设“一城一谷一院一区”四大创新平台载体之一,规划打造为以进驻普通高校为主,集教学、科研、文化、生活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教创新区、智慧新城区、绿色园区。
赵兴友一行先后来到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潘安湖恒盛智谷科技园,实地了解科教创新区高校建设、科技园区招商等情况。目前,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成为科教创新区投入使用的首所高校。恒盛智谷科技园已进驻企业近40家,其中:科技研发机构2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软件互联网类企业7家、配套服务类企业5家。听取介绍后,赵兴友称赞科技园区招商做得好,希望园区继续结合贾汪产业发展实际,招引优质项目,通过高质量招商为产业蓄势赋能,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赵兴友听取潘安新城总体规划情况汇报后指出,要充分发挥科教创新区高校、高新技术企业汇聚优势,通过科教文化要素,集聚人气,孵化产业,带动贾汪高质量转型发展。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高精尖产业招商,抓好产业设计端和应用端,提升潘安湖科教创新区、潘安新城产业集聚能力。\n\n\n赵兴友指出,潘安新城发展站位要高,格局要大,视野要宽,通过科教创新产业推动企业“加速器”建设。要跳出潘安湖做好企业孵化,不断推动既是高新技术产业又是规上企业的项目落地。科文学院要和贾汪发展紧密结合,服务贾汪产业发展,努力让贾汪人气集聚,产业集聚。要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助力潘安新城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氛围。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好优质企业培育,完善企业后期人员培训机制,通过产业把高校人才留住,同时带动房地产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提高潘安新城人口素质。
座谈中,赵兴友还就加快推进徐工基础等重大项目建设、培育壮大智能制造产业提出具体要求。
薛永就实现高校与地方经济社会互动双赢提出具体意见。
律师分析:
潘安湖、东南片区的功能主要是打造美丽徐州建设样板区。
前者重在产业发展,后者重在生态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徐州市发展作出系统谋划。
未来五年,徐州将着重发展“六大战略”,把“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放在首位,意味着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将加速,“中国新制造”将在徐州市全面崛起。
随着交通网络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整体升级,徐州将持续促进开放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双向开放综合枢纽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和服务未来将继续领跑。
徐州将继续注重协调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全域一盘棋”发展,实施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行动,城乡将再一次深化互动,不同年龄层次、教育背景、收入水平的群体相互促进。
徐州依然会坚持生态优先战略,统筹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美丽田园乡村和美好文明家园,用良好的环境质量为人民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徐州还将实施共建、共治、共享战略,努力丰富完善“四位一体”社会善治模式,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围绕坚守实体经济,重点构建“6+4”先进制造业和“6+3”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所涉及的工程机械与智能装备、集成电路与ICT、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产业,既有一批本土品牌企业为支撑,又符合现代产业发展导向。
在推动跨省际区域协同发展、实施黄河故道沿线综合开发、建设淮海国际陆港、打造美丽中国徐州样本、弘扬淮海战役精神、总结推广“马庄经验”、打造世界级汉文化传承和旅游目的地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徐州在全国全省独特的战略定位和特殊的使命担当。
法律依据: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市有关规定,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统一使用同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
法律分析:
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徐州市发展作出系统谋划。
未来五年,徐州将着重发展“六大战略”,把“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放在首位,意味着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将加速,“中国新制造”将在徐州市全面崛起。
随着交通网络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整体升级,徐州将持续促进开放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双向开放综合枢纽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和服务未来将继续领跑。
徐州将继续注重协调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全域一盘棋”发展,实施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行动,城乡将再一次深化互动,不同年龄层次、教育背景、收入水平的群体相互促进。
徐州依然会坚持生态优先战略,统筹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美丽田园乡村和美好文明家园,用良好的环境质量为人民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徐州还将实施共建、共治、共享战略,努力丰富完善“四位一体”社会善治模式,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围绕坚守实体经济,重点构建“6+4”先进制造业和“6+3”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所涉及的工程机械与智能装备、集成电路与ICT、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产业,既有一批本土品牌企业为支撑,又符合现代产业发展导向。
在推动跨省际区域协同发展、实施黄河故道沿线综合开发、建设淮海国际陆港、打造美丽中国徐州样本、弘扬淮海战役精神、总结推广“马庄经验”、打造世界级汉文化传承和旅游目的地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徐州在全国全省独特的战略定位和特殊的使命担当。
法律依据: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市有关规定,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统一使用同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
法律分析:
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徐州市发展作出系统谋划。
未来五年,徐州将着重发展“六大战略”,把“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放在首位,意味着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将加速,“中国新制造”将在徐州市全面崛起。
随着交通网络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整体升级,徐州将持续促进开放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双向开放综合枢纽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和服务未来将继续领跑。
徐州将继续注重协调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全域一盘棋”发展,实施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行动,城乡将再一次深化互动,不同年龄层次、教育背景、收入水平的群体相互促进。
徐州依然会坚持生态优先战略,统筹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美丽田园乡村和美好文明家园,用良好的环境质量为人民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徐州还将实施共建、共治、共享战略,努力丰富完善“四位一体”社会善治模式,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围绕坚守实体经济,重点构建“6+4”先进制造业和“6+3”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所涉及的工程机械与智能装备、集成电路与ICT、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产业,既有一批本土品牌企业为支撑,又符合现代产业发展导向。
在推动跨省际区域协同发展、实施黄河故道沿线综合开发、建设淮海国际陆港、打造美丽中国徐州样本、弘扬淮海战役精神、总结推广“马庄经验”、打造世界级汉文化传承和旅游目的地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徐州在全国全省独特的战略定位和特殊的使命担当。
法律依据: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市有关规定,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统一使用同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
律师分析:
潘安湖、东南片区的功能主要是打造美丽徐州建设样板区。
前者重在产业发展,后者重在生态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徐州潘安湖拆迁补偿办法最新
2、徐州潘安湖拆迁补偿办法公示
3、徐州潘安湖拆迁补偿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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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徐州潘安湖小镇最新进展,徐州潘安湖未来5年规划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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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