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里面 没有提到过渡费,购买了公房使用权,承租人写父亲的名字,动迁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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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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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里面 没有提到过渡费,购买了公房使用权,承租人写父亲的名字,动迁款如何分割?

一、购买了公房使用权,承租人写父亲的名字,动迁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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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有权分配动迁款吗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一、承租人死亡怎样确定公房继承人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拆迁过渡费怎么算

●过渡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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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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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房承租人如何分配房屋拆迁款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租赁户主的。

如果户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实际居住,拆迁补偿都有份。

如果购买产权,经协商一致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也可以把同住人名字都写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四、公房动迁承租人和户主区别

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如果达成一致后可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五、公房承租人变更给子女

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如果达成一致后可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六、公房承租人有权将户口下的人移走么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一、承租人死亡怎样确定公房继承人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里面 没有提到过渡费怎么办

2、拆迁不给过渡费怎么办

3、拆迁安置过渡费不及时发放

4、拆迁不给过渡费算违法么

5、拆迁后不给过渡费找哪个部门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7、政府拆迁过渡费未履行怎么办

8、拆迁安置协议签了没有给我们协议

9、政府拆迁安置协议里面为什么没有土地征收的内容啊

10、拆迁没有安置协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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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过渡费怎么算,公房承租人变更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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