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具体来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旨在突出货币补偿的便利性,并赋予被拆迁人更多的选择自由,以便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偏好来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然后生成一个补偿金额。这个评估过程会依据不同的法定依据,如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或重置价,来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产权调换:也被称作产权置换,即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接受新的房屋作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这种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和结清房屋的价值差价。此外,如果被拆迁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政府还应当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房屋。
综上所述,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拆迁人选择,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货币补偿,充分发挥货币补偿操作简便、透明度高、现买现住的优点,便于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购房或折现。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
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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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听证和公告后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来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
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拆迁人选择,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货币补偿,充分发挥货币补偿操作简便、透明度高、现买现住的优点,便于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购房或折现。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
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1、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吗为什么
2、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什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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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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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谈不拢最后怎么处理,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补偿方式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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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