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咨询
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一、《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摘要

1. 我国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类似“固定总价”的监理酬金计价方式。

2. 当实际工作发生变更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取“按时间比例”、“按工程投资额比例”调整监理费用的计价变更模式。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作的复杂性,显然,这是一种粗线条的处理方法。

3.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在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时,要考虑项目工期、索赔等具体情况,对合同计价及价格调整条款进行详尽约定,防范结算风险。

《第一部分 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条款

1. 示范文本中使用了“签约酬金”的术语。

2. “签约酬金”又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

3. “相关服务酬金”又分为“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其他相关服务”等部分。

详见《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五条款。从字面上看,是“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固定总价基础上的价格调整

示范文本中出现了“酬金”、“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的术语。这些术语,为最终监理合同计价结算时调整原《协议书》约定的固定总价做准备。

2. 关于费用调增

(1) 《通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2)《通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3. 关于费用调减

《通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4. 关于公平责任,调增或调减监理费用

《通用条件》第6.2条款“变更”内容中,还对以下情形约定进行公平的处理:

(1)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监理服务实际期限与合同约定期限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专用条件》第6.2.3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工程投资额与合同估算额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专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监理人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写得较简单,仅用“因谁违反本合同约定给谁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句带过。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工程合同价款有什么约定以及变更调整

专题四:

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它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它

五、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4)

专题四:

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它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它

六、《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2、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表

3、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4、拆迁工程监理

5、拆迁监理规划

6、拆除监理合同

7、拆除工程监理合同

8、拆迁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9、拆迁监理资料

10、拆除监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4)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在明中国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25年08月30日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25年08月30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25年08月30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25年08月30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25年08月30日
庙拆迁补偿合同,张王庙拆迁补偿方案

25年08月30日
拆迁安置补偿是合同吗,拆迁安置房有合同吗怎么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25年08月30日
拆迁房合同回收合法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没过户拆迁了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可以起诉争取拆迁款吗

25年08月30日
拆迁合同放弃房子怎么写,租赁房屋 若中途有拆迁 合同该怎么写

25年08月30日
确认拆迁补偿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

25年08月30日
房子拆迁合同怎么转让,拆迁房产证怎么过户给儿子

25年08月30日
拆迁款合同李新图片,夫妻一方找人代签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吗?

25年08月30日
土地转让可回收吗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30年后可以要回吗

25年08月30日
拆迁房购买合同怎么写,租赁房屋 若中途有拆迁 合同该怎么写

25年08月30日
搬迁补偿归乙方能不能写进合同,搬迁补偿协议可否行政诉讼

25年08月30日
拆迁补偿计价规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5年08月30日
拆迁监理服务方案,《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25年08月30日
机械设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25年08月30日
机械设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25年08月30日
监理合同拆迁补偿标准,《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25年08月30日
最新新闻
在明中国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25年08月30日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25年08月30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8月30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25年08月30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25年08月30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08月30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8月30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08月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8月30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8月3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