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上民一初字第505号
原告黄甫群,男,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光仔组,身份证号码:362125540617101.
委托代理人张政海,江西省上犹县营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燕来,江西省上犹县营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甫群与被告下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献堂、李上海、谢长生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甫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政海、被告法定代表人范光海及委托代理人李燕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元月,被告为修建营前镇下湾村大坳、大船、光顶三个村民小组通行的公路,因该公路经过我家门口,应占用我家的部分余坪,被告未与我家协商的情况下,组织部分群众分别于同年元月18日及2002年8月1日擅自拆毁我的堡墈,损坏我的茶树30余株。营前镇政府干部出面调处未果。现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土地征用费2665.5米、青苗费100元、拆原来老石墈100元、直接经济损失134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 2000元,合计8205.5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我村为落实村村通公路的政策,方便全体村民的交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对修本村公路过程中占用了本村村民土地的情况,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减免农粮税的方法,我村并未征用谁的土地,根本不存在土地补偿费问题;我村并未组织群众拆除原告的堡墈,而是修公路的群众自发拆除了原告的堡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元月,被告为落实上犹县人民政府实现村村通公路的有关精神,为解决下湾、围墙、光仔、石园、光顶、回龙、竹山、大船、大坳等九个村民小组的公路问题,决定开辟一条村级公路,经交通部门测量,该条公路需经过原告房屋门前,占用原告余坪4米,其中旱土163.55平方米。被告派村干部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让出余坪3米,由被告用石块砌路墈1米。同年元月18日,该村村民按照交通部门墈定的路线,将原告的部分余坪和石墈挖去。引起纠纷,后经双方协商无果。2001年5月26日,原告请求营前镇人民政府处理,嗣后,营前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由下湾村委会砌好黄甫群屋前的堡堪;堡堪砌好后黄甫群应主动把余坪堡堪拆除重砌,保持村道路面4米宽,应拆除重砌的余坪堡堪长为10米;原告黄甫群余坪堡堪在第一次征收时已拆除的,由村委会补偿100元人民币,在黄甫群所砌的堡堪拆除后,由村委会补回水泥叁包;因在修村道时,修路群众在未听从村委会干部劝阻的情况下,挖去黄甫群已砌好的余坪堡堪,造成一定影响,为此由参加的村民小组主动写出认错书,向黄甫群挽回名誉损失。另外,该村道还占用原告另一约30平方米旱土及30余株茶树未予补偿。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对外宣布对村村通公路所占土地,水田每平方米补偿15元,旱土每平方米补偿8元,但是到目前为止,被告未向任何一户农户补偿。被告自2002 年始核减原告所在村公路占用承包责任田163.55平方米。该村道占去原告土地163.55平方米,该地1981年以前为水田,后为旱土,1986年原告在该处建房后便变成其余坪的一部分,但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仍然包含原告所建房的土地及余坪。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1、对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9月27日被告出具的二份证明,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4份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2、对原告提交的2001年6月4日营前镇政府《调解协议书》,被告虽有异议,但这是双方的自愿、合意行为,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书》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3、对原告提交的2001年5月26日营前镇政府《关于下湾村修村道与农户黄甫群住房余坪发生争执的处理意见》,被告有异议,并且未生效,同时还被2001年6月4日营前镇政府的《调解协议书》所否认。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4、对原告提交的叶宏缙和张石英、黄宇赣、胡桂华、戴石兰、赖春兰、黄宇芹、黄书堂的二份证明,黄悉堂的证言,以及2003年10月10日被告的证明,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四份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5、对原告提交的《上犹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系地方性规范文件,不能作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表,系原告本人的陈述,不予认定。
6、对被告提交的上府办发(1998)32号文件,原告虽有异议,但与《土地管理法》第65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的精神基本相符,本院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村民委员会为落实上犹县政府实现村村通公路的有关精神,改善公共设施,方便村民交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和上府办发(1998)32号文件精神,对村道所占村民使用的土地,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减免占用土地粮税的方法并无不妥,除原告黄甫群外,被告方的各村民小组及全体村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补偿青苗费100元,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原来拆老石墈的费用100 元,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6月4日的《调解协议书》中的第2条已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4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同意按照2001年6月4日营前镇政府《调解协议书》中的第3条处理,同时原告的该项请求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原来拆老石墈的费用100元相重复。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误工补工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予驳回该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由于原告对被告如何侵犯其名誉权、影响的范围、造成了怎样的后果,未提交证据证实,另外,依据2001年6月4日营前镇政府的《调解协议书》中第4条确定的内容,应当向原告挽回名誉损失的是参加修村道的村民小组,而不是被告。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该土地征用费2665.50元的请求,虽然被告曾对村民公开宣布,村村通公路所占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水田每平方米补15元,旱土每平方米补8元。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9条和《上犹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12条,有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原告黄甫群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道所占土地的补偿费用不属于原告黄甫群所有,也就是说黄甫群不具备要求被告补偿土地征用费2665.5元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应予驳回原告黄甫群要求被告补偿土地征用费2665.5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被告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黄甫群青苗费1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黄甫群原来拆老石墈的费用1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黄甫群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40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黄甫群要求被告补偿误工补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黄甫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黄甫群要求被告补偿土地征用费2665.5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共计人民币760元,由原告承担560元(已缴纳),被告承担200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献 堂
审 判 员 李 上 海
审 判 员 谢 长 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诒 军
●下湾镇黄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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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