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征用土地协议书》是由长吉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上诉人不是《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九站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本案的被征地单位,对于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九站村370户村民。
代表人:陈明,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村。
代表人:孙启连,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代表人:吴丙德,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修宝,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伟,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长吉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19号。
负责人:王大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长吉高速公路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
负责人:徐斌,总指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九站乡九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村。
负责人:唐永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利民,九站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九站村370户村民(以下简称九站村370户村民)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长吉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速)、吉林市长吉高速公路指挥部(以下简称吉林市高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邑区政府)、吉林市昌邑区九站乡九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吉林省政府决定修建吉林市至江密峰高速公路路段时,征用了九站村370户村民承包的300多亩土地。1997年5月,吉林省政府与吉林市政府签订了《吉林至江密峰路段征地拆迁责任书》。1997年6月,吉林市高速、吉林市人民政府、昌邑区政府签订了《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包保责任书》。1997年9月,长吉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等问题。吉林省高速按照
(93)63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决定,将吉林路段的补偿费9560万元拨付给吉林市高速,吉林市高速将此款中的2100万元拨付给昌邑区政府,昌邑区政府将涉及九站村的补偿费拨付给九站乡政府。1998年11月12日,九站村370户村民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昌邑区政府、吉林省高速、吉林市高速、村民委员会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50万元人民币,依法将此次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予以安置。
一审法院认为: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吉林省政府确定的,属于政府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据此裁定:驳回九站村370户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九站村370户村民负担。
九站村370户村民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九站村370户村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有权利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公正审理并做出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吉林省高速答辩称:根据征地拆迁责任书,征地拆迁任务由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我方不与九站村370户村民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吉林市高速答辩称: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该补偿给农民的款项已全部到位,我方无任何过错责任。昌邑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始终是依法照章办事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九站村370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征地拆迁合同的主体是区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九站村370户村民根本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本院认为:《征用土地协议书》是由长吉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九站村370户村民不是《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九站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本案的被征地单位,对于九站村370户村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上诉人九站村370户村民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九站村370户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胡仕浩
审 判 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 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辛正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曰)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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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