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而因征地补偿造成的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实际案例为您解读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代理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代理词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某河市某某镇工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代理人又一次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存在缺陷,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依原告申请,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该份《工程鉴定报告书》,由于对鉴定过程没有说明,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鉴定的素材就是“张xx养鱼池施工量”,原、被告之间认可的数据,即以长和宽的中位线来确定梯形坝的体积,但该份《工程鉴定报告书》却未以此为鉴定的依据;张xx养鱼池施工量为①养鱼池塘坝长135米、宽7米、高2.2米,水泥护坡、干砌石;②养鱼池北坝长1000米、宽 5米、高2米;③西头碎石长50米、宽6米、高1.5米;④江口长20米、宽5米、高2米;⑤南头长2000米、宽4米、高1.6米;⑥元泡口长30米、宽5米、高1.3米。但《工程鉴定报告书》中“工程费用汇总表”却不是以此为依据对应作出,所给出的五个方面①南北筑堤土方(机械)、②南北筑堤土方(人工)、③碎石砌筑、④人工抛石砌筑、⑤浆砌石护坡与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所谓证据《预算编制说明》中的“工程预算表”的内容是一致的。从鉴定过程看,没有对采取原、被告认可的以中位线是如何得出6394.27m ³梯形坝的体积的计算过程进行说明,却得出了与“预算编制说明”中的施工量(6396.8 m ³)几乎相同的数据(仅仅相差2.53 m ³),尤其是“张xx养鱼池施工量”第一项“水泥护坡、干砌石”根本就没有数据,那么结论中的浆砌石护坡416.84 m ³,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鉴定机构对如何计算价格做了详细说明,却回避了计算体积的依据,有悖鉴定的一般常识,从以上的对比看,鉴定机构是依据《预算编制说明》作出的《工程鉴定报告书》,而不是依据“张xx养鱼池施工量”为依据作出的《工程鉴定报告书》。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实是工程量的多少,而《工程鉴定报告书》却舍本求末,故意绕开如何计算的过程,直接给出了工程量是6396.8 立方米。鉴定人员没有出庭接收质询,不能说明是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从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需要重新鉴定,所以,经过刚才的质证,鉴定机构应当对此予以说明或者补充鉴定,再经过重新质证来确定实际的施工量。
即使依据鉴定结论的施工量来计算,结合原告要求给付鱼塘补偿款322801.5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只应给付原告补偿款48420元。
依据某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讷政发办[2006]64号)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承包自然水面养鱼,个人无任何工程投入的补偿款一律归村集体”。其中的含义就是个人有投入的,按照实际投入来获得补偿。原告承包的是村里的自然水面养鱼,原告自1987年开始承包养鱼池,按照20年的承包期限平均分配每年所占的投资额,即使依据鉴定结论的施工量来计算,也就是16140.077元/年。由于原告仅有余下3年的合同没有履行,那么这3年所占的投资数额就是 48420元,原告也仅能按照这个数额获得补偿款的。
本案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原告要求补偿的数额是322801.55元,而被告对这个数额不予认可。根据讷政办发[2006]64号文件的规定的精神,双方属于“没有分清确定补偿款的数额”,不是文件上说的“确无异议的方可拨付补偿款”的情形,被告没有发给原告补偿款是有理由和依据的。被告没有违约,也没有过错,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实际对养鱼池的投入是117656.97元。
原告投入鱼塘的工程总量为应为5499m³,其中机械推土4559m³、人工挖土100m³、碎石砌筑645m³,干砌块石护坡195m³。这些数据有原、被告提供的《工农张xx养鱼池施工量》予以确认。原告根据《工程鉴定报告书》全部工程量6394m³来主张权利,显然与事实不符。依据“张xx养鱼池施工量”中记载的数据的中位线是如何得《工程鉴定报告书》中出土石方量6394m³,由于鉴定报告书中没有阐述,且该结论的土石方量与原告《预算编制说明》中的土石方量相差不到 3 m³,这充分说明《工程鉴定报告书》不能符合客观事实。本案应以《工农张xx养鱼池施工量》确定原告在鱼塘中的实际施工量,依据《工程鉴定报告书》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来计算来确定土石方的价格。所以,原告对鱼塘施工的投资额是应当这样计算:
⑴、机械推土的投资34101.32元(7.48元/m³×4559m³)。
⑵、人工挖土的投资286元(2.86元/m³×100m³)。
⑶、碎石砌筑45853.05元(71.09元/m³×645m³)。
⑷、干砌块石护坡37416.6元(191.88元/m³×195m³)。
所以,总的投资是117656.97元。即使是全部予以补偿,也应当是这个数额。
原告应补足所欠承包费。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是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原告本应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承包费,但自1993年后,原告就一直没有按照约定的每年400元向被告给付承包费,累计到2007年12月30 日,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总计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本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虽然被告当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违约却是不争的事实。在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款的时候,必须扣减原告所拖欠的承包费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补偿款为322801.5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鉴定结论的不明确,也不能作为认定实际施工量的依据。对此应当按照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即以总的施工投入 117656.97元,计算出原告的补偿款为17649元,扣减原告所欠的承包费,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补偿款的数额就是11649元;同时,由于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补偿款没有发放到其手中,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所谓的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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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律师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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