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委托主体的科学、有效确定,为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估结果提供了科学基础和保障,为有效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由于拆迁评估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且评估结果直接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仅仅做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还不够,为了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社会尤其是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评估结果的理解与认可,必须制定合理的评估结果认定方案和程序,做到评估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对于评估价格的认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目前各市、县的普遍做法是: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满足项目要求的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意见,并以此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的依据。
这种评估价格认定方法的操作过程复杂,效率低下。如在原估价机构的评估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若另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即使评估技术手段不存在任何问题,由于估价师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及其他各方面的差异,最终评估结果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两家评估机构很难达成一致,而且拆迁当事人也无法抉择该采用哪个评估结果。这不仅不利于评估结果的认定,反而使认定过程复杂化。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真正达到评估结果认定以及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目的,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认定,完全可以借鉴城市规划方案评审的做法,由拆迁入或者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评估结果的论证会。具体地,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入、被拆迁入代表、评估专家对评估机构提出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从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参数选用、案例比较及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各方面论证其合理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形成论证意见。评估机构根据论证意见修正自己的评估结论,最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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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评估是啥意思,拆迁评估结果的认定依据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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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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