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子女继承纠纷,拆迁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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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征地拆迁子女继承纠纷,拆迁遗产继承纠纷

征地拆迁子女继承纠纷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因继承引起的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人有生便有死,由此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房屋拆迁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在拆迁活动中遇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继承人便依法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能与继承人签订。这里带来的困难,一是要明确谁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往往是多个,还需明确他们各自的份额,一点也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原来已与被继承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的,一般不会发生与拆迁人的纷争,但如果协议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便由继承人承受,因此,必须依法来处理这一问题,了解和依据法律所确立的这些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女人的社会地位低于男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所有权的继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对财产的继承基本上不会有问题,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权利就容易受到干扰。

男女平等,不仅是夫妻之间继承的平等,还包括子女之间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平等。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儿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如某市的拆迁项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订立后死亡,其子以继承人的身份来领取拆迁补偿金。领款时出示了户口,工作人员确认其父子关系后办理了领款手续。一个月后,死者的女儿找上门来了,因为早已出嫁,死者的户口本上无此女儿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诉讼,虽然死者几个儿子及时退了一部分款给死者的女儿,但人家姐弟间不起诉,告的是拆迁人。拆迁人败诉,自然要承担诉讼费。假设死者的儿子领款后远走高飞,三两载不回来,还不知如何结果。因此,无论是继承人中的女儿,还是拆迁人对此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顾弱者的原则

在房产拆迁补偿权的继承中,照顾弱者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与现代社会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

第一,确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地位,使立遗赠人,绝大多数为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有了保障,使他(她)们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对非继承人但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使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遗嘱继承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无效;

第四,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可以多分;

第五,当死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又有老幼病残的继承人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照顾这些老幼病残的继承人,而不是优先还债。

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在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此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事先知晓,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的继承,继承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与拆迁人订立或履行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

房屋继承纠纷应该怎么办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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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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