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原告李栋今年41岁,在沈阳市皇姑区新安江街有无产籍房产一处,建造于1968年,1986年又重新翻建。其所居住的地区于2001年9月开始陆续拆迁,后被告知限期搬走,逾期不搬迁则要强制拆除。李栋因故没有搬迁。
2005年7月12日,皇姑区政府以“李栋的房屋属违章建筑”等为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责成区执法局从7月13日以后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7月14日、7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李栋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房屋被拆除后,李栋先起诉皇姑区执法局,得到了皇姑区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去年3月,沈阳市中院终审判定,确认皇姑区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然而,这起强拆纠纷至此并未结束。去年4月,李栋又将皇姑区政府告到沈阳市中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强拆行为违法,以及超越职权、滥用权力。
法院认为,李栋居住的无产籍房屋已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予安置和补偿,该房屋最终是应该拆除的,但应依法定程序实施。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被诉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坚持。今年2月4日,沈阳市中院判决确认皇姑区政府于2005年7月14日、1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李栋和皇姑区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李栋的上诉理由包括“区政府超越职权、滥用权力没有得到确认”等;皇姑区政府则称“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诉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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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沈阳拆迁办公室,沈阳拆迁队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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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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