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新房儿子向父母借钱14万
老陈夫妇及儿子小华原住在上海市丹阳路的老房子内。2006年10月27日,小华夫妇提出购买新房,向老陈借钱。当日老陈从妻子张女士的银行帐号提取了10万。同日,小华和妻子小林写下了一张借条,言明借父母人民币14万元,“等丹阳路拆迁后,全数归”。
儿子离婚父母告上法院讨债务
近年来,小华夫妇因为感情不和,闹着离婚;而丹阳路房屋目前并未进入动拆迁程序,何时开始动拆迁亦不明确。担心儿子离婚后讨债无门,老陈夫妻于2008年12月将小华、小林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
儿媳称条件未满足拒绝立即还款
法庭上,小华对于父母的主张没有意见。但小林却辩称,虽然写下14万元的借条,但老陈夫妇并未按约在第二日将14万元钱款汇入两被告的账户。当时出具借条的时候,老陈夫妇明知丹阳路房屋拆迁时间并不确定。现在同意归还14万元借款,但是要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即丹阳路房屋拆迁后才归还,且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约定条件不明确判决即时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老陈夫妇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借款当日的银行取款记录予以佐证,且小华和小林也同意归还欠款,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虽可不确定,但必须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为“等丹阳路拆迁后”,但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丹阳路房屋拆迁的必然性,且双方均确认丹阳路房屋何时拆迁并不明确。因此,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属于不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老陈夫妇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小林主张等丹阳路拆迁后再归还原告借款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两被告催讨过借款,故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小华、小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老陈夫妇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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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儿媳妇可以,父母把拆迁款都给了儿子要求女儿赡养法律有规定吗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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