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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阳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栖楚,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省府北街46号。
委托代理人曾伟雄,贵阳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强制拆迁房屋行为一案,本院1998年12月20日作出(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为拆除于栖楚的房屋,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以下简称拆迁处)张贴的(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是执行房管局(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判书的一个步骤,而不是一个单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拆除房屋已按当时的规定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报批,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原二审判决撤销对于栖楚的房屋所作的强拆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改判。同时,房管局还向本院提交了2000年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报告所作的书面答复和1999年11月15日时任贵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的证言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黔高法行申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汉方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1995年6月该公司在拆迁处获拆迁许可证。在修建地段,因涉及于栖楚的私房拆迁,在住房安置问题上,汉方公司与于栖楚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汉方公司遂向管理局申请裁决。1996年3月11日房管局为此作出了(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裁决由汉方公司在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730号“贵溪商住楼”安置被拆迁人于栖楚,被拆迁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五日内搬迁完毕。因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作搬迁,同年3月22日汉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拆迁处、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同年6月18日房管局以拆迁处名义张贴出(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拆迁公告,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被拆迁人于同年6月20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执行强制搬迁。公告张贴后,因于栖楚到期仍未搬迁,6月24日拆迁处即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以上事实有房管局作出的裁决书,拆迁处、房管局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栖楚房屋进行强拆的意见,拆迁公告等证据佐证。
于栖楚不服拆迁处对其房屋作出的强拆行为,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处以(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辩称强拆行为系由政府授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房管局承担。该院遂以(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拆迁处于1996年6月24日对于栖楚所作的强制拆迁行为。宣判后,房管局、拆迁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拆迁处作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拆迁公告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以(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汉方房开公司依据房管局作出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对未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于栖楚的房屋,申请强制拆迁是正当合法的。按报批程序,该申请先后经拆迁处、房管局审查,并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于栖楚位于省府北街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其所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房管局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对被拆迁人强制拆迁也属合法。但房管局在执行过程中,以拆迁处名义张贴拆迁公告,要求被拆迁人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因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张贴公告不符合要求,但不应因此否定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强拆的合法性,故对于栖楚诉请确认房管局对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项、第7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
驳回于栖楚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栖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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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阳征收房多少钱一平?,贵阳房屋征收赔偿比例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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