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决定未生效,不得违法强拆。
我们来界定强制拆除决定的性质。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相应的自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一道程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就是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可诉。
有些人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强制拆除决定中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只不过是对前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一种重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强制拆除决定不可诉。我们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针对房屋是否是违法建设的认定是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但行政强制决定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并且在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强拆行为的,否则违法。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由于房屋等不动产是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价值较大且一旦被强拆就不能被恢复,因此针对当事人的房屋的强拆行为,法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强制拆除决定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行为是可诉的。法院在审查强制拆除决定时,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作出的主体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
强制拆除决定在生效前,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即针对建筑物这一重大财产,法律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当经过公告并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有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即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必须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如果通过谈判拿到了合理补偿是最好的,如果拆迁方执意坚持走霸权主义道路,无法平等协商,被拆迁人可以借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事实上,这也是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最有效的途径。
●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可诉
●强制拆除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吗
●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执行
●强制拆除决定书是什么性质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可以拆除违法建设吗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决定书和拆除公告
●强制拆除决定由谁作出
●强制拆除期限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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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执行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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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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