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未生效时能否强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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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决定未生效时能否强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决定未生效时能否强拆

强制拆除决定未生效,不得违法强拆。

我们来界定强制拆除决定的性质。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相应的自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一道程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就是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可诉。

有些人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强制拆除决定中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只不过是对前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一种重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强制拆除决定不可诉。我们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针对房屋是否是违法建设的认定是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但行政强制决定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并且在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强拆行为的,否则违法。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由于房屋等不动产是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价值较大且一旦被强拆就不能被恢复,因此针对当事人的房屋的强拆行为,法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强制拆除决定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行为是可诉的。法院在审查强制拆除决定时,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作出的主体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

强制拆除决定在生效前,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即针对建筑物这一重大财产,法律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当经过公告并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有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即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必须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愿意拆迁别人强制拆除的怎么办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如果通过谈判拿到了合理补偿是最好的,如果拆迁方执意坚持走霸权主义道路,无法平等协商,被拆迁人可以借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事实上,这也是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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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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